好人法条款再修改
民生教育 2020-02-06 06:38 字号: 大 中 小
好人法条款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 好人法 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 重大过失 ,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 好人法 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
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 但是 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这是 好人法 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昨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 重大过失 字样,仅规定 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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