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教育

河南省民政厅扎实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生活

民生教育  2020-03-09 09:38 字号: 大 中 小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

(一)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或由省民政厅起草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法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界定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包括:省民政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在省民政厅的议事协调机构使用省民政厅文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民政厅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设在省民政厅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必须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

(三)禁止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其中,行政收费不得设定的内容中,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二)征求意见。通过意见征求函、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三)分歧处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产生重大意见分歧时,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分歧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四)召开论证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论证的;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相关处室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五 )召开听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相关处室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起草送审稿或代拟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分歧处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程序并修改,经相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签署,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代拟稿。

(七)报送审查材料。起草单位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代拟稿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要报送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材料,及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参考资料等其他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由省民政厅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须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格式附后)。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违反本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处自收到符合本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送相关处室局。因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相关处室局。

相关处室局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报告或者合法性审查初审报告对送审稿或者代拟稿进行修改,拒不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九)退回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认为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审查材料的,以及未与相关单位就重大意见分歧取得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可以将合法性审查材料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处室局修改、补充后再报请审查。

(十)提请厅务会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提请厅务会审议,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为应对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由厅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要及时向厅务会报告。

(十一)审核签署。规范性文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后,按照起草处室局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的顺序逐级审核签署,严格把关。不按程序签署或者签署程序不完整的,厅办公室不予登记文号。

(十二)认真落实三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完成后,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统一编号,再由办公室编发文号后印制。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政策法规处在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三)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下达《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通知书》后,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站、青海民政信息向社会公布。涉及省民政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登记程序

(一)报送备案。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0日内,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处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格式附后)各5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涉及省民政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提供材料。

(二)予以登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条件的,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出具《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通知书》。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通知厅政策法规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厅相关处室局予以配合,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不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将不予登记,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同时将材料退回并附理由。

(四)备案审查。省民政厅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进行备案审查。需要相关处室局提供意见、依据或者协助的,相关处室局予以配合。

(五)准予备案。经过备案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准予备案;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瑕疵,需要提请省民政厅予以注意的,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准予备案并附相关书面审查意见,厅相关处室局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改。

(六)不予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不予备案,并提出限期改正、废止,或者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全部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符合本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不予备案,并提出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限期补正程序和重新发布的书面审查意见,相关处室局要严格执行。

(七)意见处理。起草单位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程序或者停止执行、自行改正、废止规范性文件,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单位拒绝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意见或者逾期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报请省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公众监督。省民政厅或者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局予以核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未报备或者确有问题的,按照本规定予以纠正处理或者上报处理意见建议。

(二)有效期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并在文件末标明。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相关处室局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未作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内容需要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涉及省民政厅,以上级党政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相关处室局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意见建议,按照本规定的程序上报请示。

(三)定期清理。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部署,政策法规处牵头,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按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专项清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局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以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追究。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省政府有关决定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厅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查意见的,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负有领导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的《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对《XXX(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2.关于《XXX(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1 2 3

血糖多高是糖尿病

宝宝健脾胃什么药好

嗳气不消化吃四磨汤

男性肾阳虚吃什么药好
小儿便秘饮食注意什么事项
经期不准调理方法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