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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装照竟成扫黄新闻插图女模特捍卫肖像权

民生舆情  2020-08-11 07:26 字号: 大 中 小

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的靓丽女模特怎么也没有料到,自己参赛的泳装照片竟被中联站插进反映卖淫嫖娼的中。为了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她怒将该站以及站“主人”――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推上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昨日上午,南京建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布将于3月11日上午9时作出一审判决。

泳装靓女陪衬“色女郎”

25岁的李媛媛诉称,她是2003年5月份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的。8月26号,在大赛组委会的安排下,她在连云港市的苏马湾拍摄了一组着泳衣素材照片。

2003年9月20号,李媛媛在中联()中心发现,自己的一张泳装照片作为一篇名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续,‘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的配图,而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卖淫嫖娼的。文章既没有说明照片的出处,也没有说明文章和照片的关系。她要求站“主人”应承担自2003年8月29日刊登照片之日起至10月4日删除照片时止的侵权。

法庭辩论剑拔弩张

去年11月25日,李媛媛以肖像权、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刚开始要求两被告赔偿1万元,后又变更为5万元。在昨天上午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是否营利、刊登照片是否需经原告同意、是否侮辱了原告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被告律师认为,他们站用李媛媛泳装照片作配图的一篇社会,是弘扬社会正气的,与金钱无任何联系,没有获得利润。他还打了个比方:“今天很多人旁听案件审理,也被摄像机拍下来了,明天电视一播出,难道这些旁听人员也去告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原告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侵权。而这里的“营利”是谋求利润而不是获得利润,被告开办站目的为了营利,而刊登原告照片是站经营的一部分,目的为了增加点击率以达到营利,这两者不应该分割看待。

焦点二:刊登照片是否征得原告同意?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站未经李媛媛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被告律师认为,当时原告李媛媛参加模特大赛,就意味着将自己的肖像权授予他人,而拍摄该照片的南京某报摄影姚某事后证明,他将这幅照片出售给PHOTOCOM站,中联才从PHOTOCOM下载这幅照片,因此涉及肖像权问题,侵权人首先应该是姚某和PHOTOCOM。

焦点三:刊登照片是否侮辱原告?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中联站刊登李媛媛泳装照片用作反映卖淫嫖娼稿件的配图,并用在全球开放的互联上,已经造成了对李媛媛人格尊严的侮辱,严重侵犯了李媛媛的名誉权,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被告律师认为,这篇反映卖淫嫖娼的稿件,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话涉及到原告。中联使用的李媛媛泳装照片,没有进行丑化或剪接,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会因此“误认”“色女郎”就是李媛媛,故站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媛媛的名誉权。

被告不接受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李媛媛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我们不接受调解。”至此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主审法官随后宣布合议庭将在闭庭后合议此案,宣布将于3月11日上午9时作出一审判决。

对簿公堂不是想炒作

了解到,去年底“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已进入决赛阶段,而李媛媛选择此时打官司,会不会是为了自我炒作呢?李媛媛的代理人唯衡律师事务所谢律师告诉,其实李媛媛是个很低调的人,不喜欢做哗众取宠的事情。

谢律师说:“当时李媛媛准备起诉时,也考虑到公众会怀疑其有意炒作,但学法律出身的她权衡再三,为给自己一个交代,同时也要告诉所有遇到这样情况的女孩子,决不能姑息迁就这种侵犯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

为何将赔偿额由1万元上升到5万元?他解释说:“这主要为引起对方的重视。如果就1万元,对方很有可能嫌标的额太少而不来南京。同时,这也是对人格、人身权利的一种尊重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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