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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闻  2020-03-14 06:46 字号: 大 中 小

这些罪名为何要取消死刑?

CFP

对话嘉宾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主 持 人 王逸吟 殷 泓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这一轮刑法修改,最受关注之处莫过于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2014年10月的草案一审稿,一次性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罪、强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九个罪名的死刑。刚刚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又维持了这一写法。

死刑问题一向敏感而复杂。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下一步如何走?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1. “取消这九个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来”

:自去年立法机关准备减少死刑罪名的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发了持续关注和讨论。在你看来,这九个罪名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要取消它们的死刑?

周光权:削减死刑,方方面面都很关注

,确实牵动全社会的神经。死刑的设置,固然要考虑利用刑罚手段进行威慑和打击的一面,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必须具有公正性,某一种犯罪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者没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性,其危害性就是有限的,罪犯只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对社会秩序有局部破坏,对其判处死刑就缺乏正当性,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同时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原则。

死刑,原则上只针对危及生命的犯罪而设置,这既与死刑的正当性、人道性相一致,与报应的观念相符合,也把握了利用刑罚进行威慑的限度。用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去威慑原本罪不至死的行为,等于用大炮威慑蚊子,其实并不合适。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九个罪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即便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规定的,也还可依法判处死刑。三是,有的犯罪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发生过,行为没有实际危害,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险性,死刑成为“无本之木”。走私核材料罪就是这样。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出现走私核材料的案件,就更不用说走私核材料判处死刑的案件了。对于这样的罪名设置死刑,除了给人留下批评的口实之外,没有实际意义。再说,今后如果真的出现了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还可以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总之,取消这九个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来。

2. “当务之急是摒弃崇尚死刑的观念”

:按照你的观点,这次列入方案的几个罪名社会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但我们也听到另一种说法,就是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周光权:先说明一点,对于我国死刑罪名减少的立法进程,我是持完全肯定的态度的。死刑罪名减少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争论,还是在于我们缺乏正确的死刑观,缺乏理性的态度,对死刑过于迷恋。因此,减少死刑的当务之急是摒弃崇尚死刑的观念,不要给死刑附加过多的社会功能。

有的人之所以认为,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会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想是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取消某一个罪名的死刑,不等于这个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对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还可判到无期徒刑。对于一个谋财而没有害命的人,最高判到无期徒刑,使他丧失了到社会上再次行骗的机会,难道不是对他最严厉的惩罚?难道刑罚的威慑力不存在?为什么对这种罪犯判到无期徒刑还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实,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对罪不至死的人判处死刑,才会真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国家对一个原本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人判处死刑,其实要“得罪”罪犯的亲友数十人,等于树立了很多对立面。

:你刚才还提到一些犯罪实践中并未发生过,更谈不上判死刑。不过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些死刑罪名可以长期“备而不用”,起到对犯罪的震慑功能。

周光权:确实,有的人提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案件数很少甚至没有,但不能因此就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备而不用”也能够保持刑法的威慑力,有其实际意义。

但是,死刑的威慑功能其实极其有限。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统计表明,即便对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其相关案件总数也仍然呈现下降趋势。

一个社会如果要达到“善治”状态,不能过于依赖功能极其有限的死刑。犯罪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有关。正如法学家们指出的那样,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还是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它反映了当前我国金融行业政府管制过强、市场化程度较低、老百姓手中的钱出口窄的现实。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各种形式的集资诈骗行为才会层出不穷。凡是实现了金融市场化的国家,刑法典里根本没有集资诈骗罪这个罪名。因此,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拓宽投资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这样,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才能够逐步减少。如果不进行相关配套改革,规定死刑也压不住集资诈骗犯罪;反过来,如果金融市场化改革成功,不要说设置死刑,就是集资诈骗罪本身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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