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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男子投案却隐瞒罪行自首不成立领刑1

民生新闻  2020-08-12 03:22 字号: 大 中 小

灵山一男子投案却隐瞒罪行 自首不成立领刑16年

广西-南国早报灵山讯(唐海波 通讯员李大秦)灵山县一男子故意伤人后,在家人的动员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却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男子自首行为不成立。2006年5月21日下午,黄某与同伴来到灵山县石塘镇石塘街新市场,向摊贩陈某索要300元。遭到拒绝后,他的同伴即用砂枪朝地面开枪恐吓,然后用枪托朝陈某的头部殴打,黄某则用拳头殴打陈某的面部,并抢走陈某的钱包。2006年7月13日晚,在灵山县石塘镇建设路一摩托车维修部门前,黄某与薛某、冯某等人参与调解一欠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黄某用一只啤酒瓶砸薛某的头部,同伴亦用啤酒瓶及塑料椅殴打薛某。随后,薛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黄某逃往广东躲藏。在他父亲的动员下,黄某于2008年1月21日来到灵山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黄某却拒不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他才供述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但仍故意隐瞒自己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要构成自首,除了自动投案外,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黄某虽然到灵山县公安局投案,但却刻意隐瞒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黄某由父亲送子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理。据此,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结黄某故意伤害、抢劫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