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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工厂设施被查封

民生新闻  2020-08-29 01:59 字号: 大 中 小

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工厂设施被查封

■案情回顾2016年11月15日,环保执法人员对肖某某经营的小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洼地自然聚积后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经监测,该沟渠废水中重金属锌的含量为17.1mg/L、金属镍含量为1.12mg/L。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科前沿中占领制高点。通过这些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11月16日以及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代表、清理无证园镇街代表等人员分别进行了座谈。督查二组查阅我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清理整治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档案材料。省督查组还实地考察了一所公办幼儿园——东莞市东城第一幼儿园和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东莞市东城世纪摇篮幼儿园。  喻丽君在当日下午召开的汇报交流会上表示,环保执法部门对该厂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查封。■案例分析肖某某经营的小电镀厂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条“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16年12月,环保执法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相关链接1月7日起,南海区普法办、区环保局将连续3个周末举办“瀚蓝环境杯”周末学法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既可抽红包、话费,更有机会赢取华为Mate9和价值5000元旅游券等礼品。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公众号。整理/珠江时报梁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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