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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客车投保万遇惨烈事故理赔仅拿容易

民生风情  2021-05-26 04:40 字号: 大 中 小

旧车投保时,车主被要求填上了新车价,并按新车价缴交了保费。可一旦出了事,保险公司又提出了折旧一说,拒绝按新车标准进行赔偿。多交的保费去哪儿了?  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厦门法院保险审判情况通报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监局代表、保险从业者、专家学者等30余人参与座谈,聚焦保险审判。法官就高保低赔等争议问题及裁判规则进行了介绍。

买保险时按新车标准

理赔时却要折旧

2012年6月20日,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厦门某运输公司一客车驾驶员及乘客10余人当场死亡,车辆全部损毁。随后,一场关于保险公司该赔多少的争论开始了。

2011年8月,运输公司对该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05500元。

有44万“存”到岳常山手中的东卢王庄村民卢培玉说 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上明确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9月1日,已使用5年,新车购置价805500元。

已使用5年,还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正是这场纠纷的症结所在。保险公司提出,赔偿金额应按照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该公司305000余元。

一审判赔8055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双方约定该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并约定车辆发生全损时,应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但该约定与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系已使用了5年的旧车,却仍按新车购置价向投保公司收取保费相矛盾,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于是,一审法院认定805500元系双方确定的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805500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辩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是不同概念,其与该运输公司间的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30万

因双方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更正了一审法院以格式条款为由将其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的错误。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305284.5元。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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