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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市城

民生历史  2019-11-17 08:48 字号: 大 中 小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的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结合我市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工作,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战略部署,按照“完善组织体系、整合各类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全面推行以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创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着眼于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城乡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工作理念,改善服务方式,切实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造福群众

  2. 整合资源,多元参与充分挖掘和整合社区各类资源,以格员为核心,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村(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驻区单位等各种力量的协同、协作作用,有效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

  3.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各县区城乡社区建设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特点,贴近居民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形成特色不断优化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使全市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始终体现实效性,富有创造性

  (三)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实现一县三区中心城区格化管理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农村地区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划分城乡社区格根据“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原则,考虑区域地理特点和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区民政部门实施,科学划分格原则上城区每300户左右设置一个格,农村地区以自然村为单元设置格格划分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四至边界清晰,不留空白区域,不得交叉重叠同时根据城乡建设变化情况,每年对城乡格划分进行一次微调

  (二)健全格员队伍格员是在社区格中从事信息采集和综合服务等工作的基层社会工作者,格员原则上由社区(村)工作人员担任,并按照“一格一员”配备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整合社区(村)工作资源,将力量充实到城乡社区格化管理工作中格员不足部分,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村)工作人员AB岗兼职等方式予以补充,也可聘请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五老”人员、自愿者兼任或辅任格员专职格员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福利报酬,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三)明确格员工作职责格员按照“一人一格,综合履职”原则

  ,在格内综合履行信息采集、城市管理、综治维稳、纠纷调处、社会保障、民政服务、计划生育、消防安全、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职责格员作为格内第一人,与村(居)民小组长、党小组长、社区民(辅)警、城管队员(协管员)、物管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共同组成格服务管理队伍任何单位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抽调、借用格员到其他部门、单位工作,不得直接安排格员协助、代办有关工作事项,不得安排格员从事其职责外的工作确需新纳入格服务管理的工作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格化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成立市社区格监督管理中心(设在市综治办,综治办牵头、民政具体承办),从市民政、人社、计生、住建、市容、信息办等部门抽调人员,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相应成立格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格化管理指挥调度、监督、考核、培训等工作依托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有人巡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闭环运行机制,推进社会隐患主动排查、社会矛盾联动化解、服务管理及时跟进,确保格化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受理群众诉求及求助的平台,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切实提高为民服务和管理效能

  (五)加强对格员培训与管理格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适应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县区格监督管理中心要有计划的对格员进行综合培训和专项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强化格员的意识,对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不便公开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格员上岗前必须与各县区格监督管理中心签署保密协议书各县区要制定格管理员管理细则,完善格员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坚持工作业绩和群众评价并重,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严格兑现奖惩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格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转岗、辞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行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全市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及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各县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

  (二)强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将城乡社区格化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和完善格员工资、工作经费随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各县区要保证格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格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保障格员的日常工作需要

  (三)注重宣传建立格化服务管理公示制度,在每个格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格区域管理图和服务指示牌,公布格员姓名、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采用电视、广播、报刊、络以及向居民发放宣传单和服务联系卡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使社区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家喻户晓

  附件:淮北市城市社区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淮北市城市社区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规范城市社区格员(以下简称格员)的管理,提高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格员是指在城市社区中从事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淮北市各县、区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格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格员的配备

  第四条 按照城市社区实际居民(含流动人口)每300户1人的标准选优配强格员

  第五条 格员原则上由现有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如需增加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聘用标准、招聘办法招聘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自愿者可聘请为本社区格员

  第六条 格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安排的专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新聘的社区格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格员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 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心强;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具有应聘岗位所在县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格员基本职责为:

  (一)综合采集社区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及时排查并上报格内市容环境、居民诉求、矛盾纠纷、事故隐患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做好跟踪及核查反馈工作;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关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帮扶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

  (三)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五)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六)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参与共驻共建,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格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参加保险;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辞职

  第十条 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保护在格内采集的居民、商户的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章 格员的报酬待遇

  第十一条 格员的报酬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格员的报酬按照现有社区工作人员同等标准核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改善格员的待遇对聘请担任本社区格员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自愿者,可视情给予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 格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格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格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新招聘的格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格员进行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党的建设、社会治理、社区自治、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安建设和群众工作等知识的学习鼓励格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市、县(区)社区格监督管理中心(简称监管中心)负责制定格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综合培训由监管中心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格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格员实行在社区定时集中、在格内流动办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并主动出示工作证,着装仪容大方、整洁、得体,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第十八条 为便于格员开展普查、入户走访、日常巡查、任务核查等工作,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国家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格员实行AB角制度同一社区格员之间可互为AB角,A角格员轮休或请假时,在社区安排下,A角格员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由B角格员承担A角格员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格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二十条 拟新纳入格服务管理的工作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任务申请,经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准入工作事项“回绝制”任何单位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格员从事其规定职责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辖区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主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格员开展社区格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章 格员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由各县、区制定格员考核细则,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指定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将格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纳入主要考核指标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可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在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0%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但造成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评议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

  (五)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

  第二十六条 格员年度考核优秀,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留职考察6个月,经考察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直接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优先推荐一线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的优秀格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同等条件下格员优先,形成重视、关心、爱护格员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格员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滥作为,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辞退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应

  第二十九条 格员对格内采集的信息负有保密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格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追究其相应对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或触犯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予以解聘;属于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纪律规定予以免职,属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三十一条 格员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管通”,不得利用“社管通”从事其他工作对于人为或故意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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