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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镇宁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

民生呼声  2020-08-21 18:41 字号: 大 中 小

镇宁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7]第2号

镇宁自治县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吴顽钢 职务:法定代表人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镇张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调查情况 2017年3月15日,镇宁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镇宁自治县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镇张官村新建的建筑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镇宁自治县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的建筑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镇宁自治县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的建筑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进行生产,现场有主要生产设备:组合锯石机5台、桥式大切机2台、红外线桥切机3台、手动切边机5台、叉车2台。露天堆放已加工完成的建筑石材约200立方米。 二、环境违法证据及违法条款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15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法律规定截至2013年6月。 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第4、5掌骨之间。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7]第2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决定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建筑石材加工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州省农业银行镇宁县支行 户名:镇宁自治县国库收付中心 帐号: 地址:镇宁自治县南北大街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宁自治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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