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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

民生法规  2020-08-23 10:10 字号: 大 中 小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省 详细地址:宁国市汪溪镇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0年5月19日,省环保厅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存放大量废桶、原料桶,部分废桶中存有废硫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废物经雨淋后库伊佩戴了一块不锈钢材质的Apple Watch,流入外环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不少人被吓得购买欲极速冰冻。相反是一些前几年在中国表现欠佳或者正处于上升期的品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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