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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津镇转发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民生娱乐  2019-07-11 14:14 字号: 大 中 小

东津镇转发《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贵政办发〔2017〕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内容,共十章,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形式、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为更好的深入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关解读如下: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以消除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式的差异,赋予他们获得救助的同等权利,实现制度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哪级政府统筹本行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答: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 凡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3)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5、如何判断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种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6、如何界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法定扶养人是指夫妻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的法律关系。

7、如何判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8、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9、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怎样审核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主体,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11、怎样审批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日,无异议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复核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情况。

12、如何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县级民政部门应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老年人能力评估》(MZ/T)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是进食:用餐具将食物由容器中送到口中、咀嚼、吞咽等过程;二是穿衣: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三是上下床:可以自己上下床、需他人搀扶或者使用拐杖;四是如厕: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五是室内行走:可独立行走、需部分帮助、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他人;六是洗澡:可以独立完成、需要他人帮助。评估的时候6项指标每1项指标最终可以分为可自主完成和不能自主完成,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体按照附件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所列具体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或委托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3、特困人员状况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答:(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开展复核工作,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2)特困人员因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4、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如何终止?

答:(1)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2)特困人员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

(3)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满16周岁后就读大学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低保救助。

15、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提供住房救助;(6)提供教育救助。

16、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的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对于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决定作用,应当按照满足救助供养内容所需的费用确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丧葬、住房、教育等所需费用。同时,平衡区域差异,维护特困人员的合理权益。    17、特困救助供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答:基本生活标准的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均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均的1.3倍确定。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政府当年印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为准,如上年度没有印发文件,则按照最后印发的文件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费自批准之日起发放。

18、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1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哪些政策有效衔接?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1)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可以同时高龄津贴。(3)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可探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20、怎样加强对特困救助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1)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对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

21、在鼓励社会参与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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