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
民生舆情 2019-07-28 14:37 字号: 大 中 小
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榆政民发〔2017〕15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2016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年检范围:
(一)凡2016年6月30日前经榆林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2016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在我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交2016年工作总结。
年检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二、年检方式
在年检时,除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外,其余社会组织应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应写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之后将年检所需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
(1)2016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版一份,A4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
(2)2016年年度财务账本和凭证;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开户银行账号;
(5)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6)榆林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7)社会组织台账信息统计表。
2.基金会需提供:
(1)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2016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2016年度审计报告;
(5)如有专项基金,需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6)榆林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7)社会组织台账信息统计表。
(二)未参加2015年度检查或2015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交:
1、有关情况说明;
2、整改材料;
3、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4、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任情况;
(六)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和清理规范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职变更工作;
(七)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等。
五、年检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运作、活动正常,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或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地的;
(三)无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达标,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
(五)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前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六)社团不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拖延时间达两年以上的;
(七)社团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同时兼两个以上社团法人的;
(八)社团重大事项(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等)事前未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的;
(九)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十一)财务不独立,无财务账簿和凭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十三)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十四)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十五)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六)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的;
(十七)社会团体未完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担任)社会团体领导干部清理工作的;
(十八)清理后未按要求完善组织机构,更换法定代表人,补充空缺职位的;
(十九)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未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
(二十)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二十二)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开展购房补贴等违反公益宗旨活动的。
六、年检的行政处罚
(一)对6月30日前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当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度检查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七、年检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各社会组织要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亲自督促,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按时完成。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报告书》和相关表格,数据、信息要准确无误、详尽属实,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以及报告书电子版、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或内容填写不全、不实的,本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三)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按照“试点现行,分步稳妥推进”原则,实现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参加脱钩试点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需未完成脱钩,年检结果将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执行不到位的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
(五)认真整改。社会组织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认真配合我局采取监察措施,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敷衍了事、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地 址:榆林市财富中心三楼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联系人:苗 媛 王 钦
电 话:0912-8187659
QQ群号:398706071(相关表格可在群共享文件或陕西榆林民政网中下载)
附件:1.榆林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榆林市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榆林市民政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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