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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巴彦淖尔市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

民生救助  2019-08-03 19:47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做好巴彦淖尔市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民政民〔2016〕6号)的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开展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2015年6月30日前登记的民办非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社会组织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2、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主要是投资收益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是否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抽逃资金现象;会费票据使用情况;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将经费主要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办公费用支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活动是否坚持非盈利性;  5、本年度登记、备案、核准、变更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   6、开展重大活动(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论坛、对外交流合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7、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8、社会组织党建情况;   9、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情况(注:继续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组通字[2014]77号)要求做好清理备案工作,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在书画艺术类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10、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工作情况。   三、财务审计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7号令)的规定,在本次年度检查的同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社会审计(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凡没有独立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此次年检中必须单独设立。  四、年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民政局办理年检,在旗县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旗县区民政局办理年检。年检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年检。  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  2、《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  3、党员信息文件(填报《党员名单表》);  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  六、年检的步骤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阶段(从3月1日起至4月15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民主的方式、科学的态度,全面地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写出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年检)。  (二)初审阶段(4月15日起至5月31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报送的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将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继续开展活动,或者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三)正式审查阶段(5月31日至6月30日)。市、旗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报告

,认真研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结论;合格的可以继续活动,对不合格的提出某种处罚意见;年检工作结束后,旗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写出总结上报市民政局。  七、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1、年检合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不按规定按时换届、负责人年龄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费用支出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违反财务规定的;内部管理混乱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活动的;有投诉、举报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未按要求健全党的组织;未完成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清理备案工作的。  八、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行为、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旗县区民政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2、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对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可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年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要简化手续;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年检任务。   3、兑现年检结果。要充分利用年检结论,将其作为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首要条件。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是今年年检新增加的内容,各地一定要认真填写,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旗县区民政局要将本地区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汇总后于5月2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5、各旗县区民政局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还可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年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各旗县区民政局要于8月25日前将年检完成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附件:《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点击查看附件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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