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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救助  2020-03-09 08:29 字号: 大 中 小

结婚十年方知妻子身份是假 丈夫一怒状告民政局赢官司

结婚十年方知妻子身份是假 丈夫一怒状告民政局赢官司

重庆法制报讯(通讯员 胡宗维 杨雪) 妻子朱梅离家出走多年未归,经查询,妻子的身份信息居然是假的。重庆市璧山区男子王强欲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故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昨日,从璧山法院获悉,该法院判决撤销了王强与朱梅的婚姻登记。

今年39岁的王强是璧山人,与小自己一岁的朱梅于1999年相识并结婚,《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登记显示朱梅户籍地为贵州仁怀市等身份信息,两人于2001年生育一子。

2010年,朱梅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10月,王强向公安机关查询了朱梅的户籍信息,但公安机关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上未查到与之匹配的身份信息。

因王强和朱梅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来解决。通过正常的离婚诉讼,也因无法提供朱梅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被法院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

2013年12月24日,王强向璧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局疏于审查、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庭审中,民政局辩称,王强的起诉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其起诉。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梅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记载的个人信息明显不符,民政局却疏于审查仍予登记,实属重大瑕疵。王强至今才起诉是因朱梅的欺骗致其不知道自身权利受损,并非怠于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王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王强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民政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4年10月,璧山区法院判决撤销了王强与朱梅的婚姻登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比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较为严格,其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但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也作出了类似中止的规定。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不仅包括不可抗力,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其他人的行为。本案原告王强超过起诉期限虽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导致的,但却是因朱梅的欺骗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疏于审查,致其无从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故此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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