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街头又现美国白蛾生活
民生历史 2020-03-27 05:44 字号: 大 中 小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公示
2018年12月20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于2019年继续进行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防城港市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
电子邮箱:fcgrdfgw@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防城港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法律概念】 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管理及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鱼岭岛和长榄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强化管控的原则,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基本原则】 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应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划分之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议事协调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职能划分之职能部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修复、整治的综合协调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核准工作。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以及有关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旅游、海事、港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日常监督】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海岸带巡查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视】 防城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系统,加强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市、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监视络建设,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第八条【社会参与】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络等媒体开展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岸带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检举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自行移交案件。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规划主体】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改革、渔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行政审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审核,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及管控实施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十条【规划原则】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海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思路】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实行分类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区域】 在防城港市海岸带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应被列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
(二)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敏感区;
(三)重要砂质海岸和沙源保护海域;
(四)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五)海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人文遗迹;
(六)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十三条【限制开发区域】 在防城港市海岸带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应被列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等重要渔业水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
(四)其他应当限制开发的区域。
第十四条【优化利用区域】 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其他区域划定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十五条【向社会征求意见】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保护目标】 防城港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七条【分类保护思路】 严格保护区域内可开展沙滩养护、湿地修复等恢复海岸自然形态、提升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禁止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设和开发行为。
限制开发区域内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禁止开展工业生产、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商品房,禁止实施填海、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优化利用区域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获得许可;优化岸线利用格局,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严格管控围填海】 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内禁止实施围填海。
优化利用区域严格限制高耗能耗水、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生态红线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许可。
第十九条【围填海环保问题】 经批准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施工、建设和验收,并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和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海水养殖环保问题】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渔业养殖项目,应严格控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和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域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养殖】 禁止新增围海养殖。以其他方式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海洋渔业联合执法机制,对其所辖海域内的非法用海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筑后退线】 海岸带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
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沿海岸线起向陆域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依法许可建设的,应逐步引导迁出海岸带范围;违法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
。
优化利用区域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审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第二十三条【污染防范】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海域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逐步清理拆除。优化利用区域经批准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岸带环境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开采砂石】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擅自采挖砂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和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证,开采陆上砂石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开采,严禁超许可总量开采。
第二十五条【通行、亲海活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公共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防灾减灾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波堤和护岸、沿海防护林和绿地,防止海浪和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和绿地。
第二十七条【生态修复】 对开发利用等人为活动引起的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人限期治理和修复。
对潮汐侵蚀、海水入侵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功能退化、破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损情况制定修复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综合治理和修复。
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海漂垃圾治理、沙滩整治修复养护、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受损海岸带的修复和有关保护工作。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利用指导】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主导海岸带土地和海域开发利用,依法有序供应土地和海域资源。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布局,制定并公布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规范产业用地、用海管理,开展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围填海项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项目。在对围填海项目作出许可前,应先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海域)使用证书,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不动产(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用海用地】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论证和审批。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许可。
在优化利用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将海岸带生态修复方案纳入报告书中,并将防治污染以及生态恢复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面临海岸的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容积率和绿化率,建设项目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第三十一条【产业园区用海用地】 对新兴海洋产业和特色海洋产业等项目,确需在海岸带区域内建设产业园区的,应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同时,提高海岸带利用的生态门槛和产业准入门槛,禁止新增产能严重过剩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用海。
海岸带产业园区应当集约节约用地,新批建的临港工业项目应当全部进入产业园区,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坚持大产业布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实现海岸带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
第三十二条【滨海旅游开发】 规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滨海优质土地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滨海旅游发展总体格局,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建设海洋公园、海洋文化旅游基地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礁石及植被等景观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向海岸线陆地一侧布局。
鼓励建设景观优美、具有休闲旅游与公众游憩功能、集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为一体的海湾和海岸带。
第五章 法律
第三十三条【法律的法律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规定法律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五条【围填海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及限制开发区域围填海,或未经依法批准围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未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施工、建设和验收的,由生态环境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六条【海水养殖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水养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擅自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补办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污染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新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采砂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开采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非法开采陆上砂石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条【非法圈占等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限制他人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非法占用海域的,可处非法占用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近海区域的,可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破坏防护设施行政相对人法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海岸防护设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毁坏沿海防护林和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海岸线概念】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防城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目录
一、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条例》起草的基本过程
三、《条例》拟设定主体职责、规划、保护与利用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条例》框架及简要内容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与特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现状、主要问题。
防城港市管辖海域面积约1万km2,大陆海岸线537.79km,海岛岸线156.7km,其海洋生态环境总体良好,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和滨海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沿海产业的发展,防城港市围填海进程较快,部分自然岸线消失,局部海岸发生不同程度的侵蚀现象,滨海生态系统受到一定影响,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十八大以来,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指导下,国务院颁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空间规划体系,优化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2017年3月31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严控自然岸线保有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国家海洋局发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破坏海岸带,危及海洋自然岸线,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较普遍。例如,渔民“祖宗海”的观念很难改变,非法浅滩围海养殖的“霸海”现象屡有发生;非法围填海用以经营渔家乐、非法采砂等,造成对海岸线自然状态的改变以及海洋生态环境和周边陆域环境的破坏;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和生活垃圾,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等,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污染。二是因为海岸带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成熟,执法人员少,执法设施紧缺,执法成本高,对破坏海岸带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等,导致海岸带保护执法管理难度很大。
(二)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防城港市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制度建设总体偏弱,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上,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但不少法律规定只是涉及部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问题,规定庞杂分散,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自治区的现行立法中,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问题,也几乎没有直接的规定,与前述几部法律一样,仅有几部相关法规、规章涉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部分内容,而没有明确针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进行系统化规定,使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新时代极其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必须加快我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立法进程,把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到“法治”的前提下,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岸线资源,切实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加快形成防城港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制定《条例》的目的:一是明确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海岸带保护和利用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主体及职责;三是规范海岸带保护和利用主管部门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四是增强海岸带保护和利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确规定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违法行为的情形,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进一步做好海岸带保护和利用工作,切实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是形成防城港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需要;第二,是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弥补上位法规定不到位不系统的需要;第三,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的需要;第四,规范海岸带保护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是提升我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的立法水平(的需要),改变当前单一依靠文件、通知等形式整治海岸带生态环境工作的需要;第五,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美好生活水平质量的需要。
二、《条例》起草的基本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防城港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防城港法治建设工作,制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我市海岸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改善和海岸带的合理利用,防城港市人大将《防城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列为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重点之一。根据市人大的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防城港市海洋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进行反复讨论研究。特别是针对防城港市海洋局立法研究力量不足的问题,决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委托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和广西大学组织专家承担《条例(草案)》立法评估工作和调研起草工作。
为了加强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防城港市海洋局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组,并多次召开立法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方案,确定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为了掌握当前我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以及各地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经验,起草小组先后前往防城港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研,还赴深圳、三亚等市考察学习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对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地了解,及时掌握了相应的立法需求,为《条例(草案)》起草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了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威海市、锦州市、荣成市、三亚市、海口市、青岛市、惠州市等地出台的法规规章或公布的草案等有关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等,吸收借鉴区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防城港市的实际,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了确保立法质量,防城港市海洋局多次组织召开系统内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征集立法需求,收集草案修改建议;还以书面形式征求了防城港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旅发委、水产局等2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此外,还组织相关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将《条例(草案)》挂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最后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并经《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起草文件提交防城港市法制办。
防城港市法制办参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相关规定,将《条例(草案)》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等11个单位反馈了33条修改意见。防城港市法制办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部分予以采纳,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2018年12月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经市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
三、《条例》拟设定主体职责、规划、保护与利用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一)为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规定了相应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如制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管理议事协调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草案第四条),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海岸带巡查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工作(草案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设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职责(草案第五条)和监视监测职责(草案第七条)。法律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等。
(二)为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海岸带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等内容:
一是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方面,规定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主体、规划原则、规划思路,明确规定根据海岸带各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实行分类保护利用(草案第九至十五条)。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十一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等。
二是在海岸带保护内容和措施方面,强调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的保护目标,明确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程度和内容的保护,并结合防城港海岸带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严格管控围填海、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和养殖污染、设置建筑后退线、加大污染防范、严格限制开采砂石、保障通行和亲海活动、保护防灾减灾设施、开展生态修复等海岸带保护措施(草案第十六至二十七条)。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
三是明确坚持陆海统筹、优化利用的原则,对海岸带加以合法有序的利用,规定了围填海项目、工程建设、产业园区、滨海旅游开发等几种利用海岸带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的方式和内容,并对其利用进行严格规范(草案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法律依据:《环境法》第四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等。
(三)规定了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中应承担的法律。
明确相对人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破坏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法律(第三十三至四十一条)。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渔业法》第四十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四、《条例》框架及简要内容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把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到“法治”的前提下,切实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加快形成防城港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防城港海岸带保利与利用管理条例》。《条例》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新时代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和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城市,明确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管主体、主体,解决当前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执法的有效性、权威性,加大执法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规范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防城港海岸带保利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
《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一条),适用范围及法律概念(第二条),基本原则(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第五条),日常监督(第六条),监测监视(第七条)和社会参与(第八条)。
(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规划。
《条例》规定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主体(第九条),规划原则(第十条),规划思路(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的划分和具体类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时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三)海岸带的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了海岸带保护的基本目标(第十六条),分类保护的基本思路(第十七条),并对围填海的管控(第十八、十九条)、海水养殖的规范(第二十、二十一条),建筑后退(第二十二条),污染防范(第二十三条),开采砂石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公共沙滩等的通行、亲海活动(第二十五条),防灾减灾设施(第二十六条)和生态修复(第二十七条)等进行了规定。
(四)海岸带的利用问题。
《条例》规定了海岸带利用的总体指导思路(第二十八条),围填海项目用海(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用海用地(第三十条),产业园区用海用地(第三十一条)及滨海旅游开发(第三十二条)等内容。
(五)法律。
《条例》规定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中的法律(第三十四条),围填海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三十七条),污染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三十八条),采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三十九条),非法圈占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四十条)及破坏防护设施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第四十一条)。
(六)附则。
附则对相关概念和《条例》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与特点
本《条例(草案)》主要有以下亮点与特点:
一是立法目的突出地方特色,立法内容结合防城港实际情况,部分规定与一般沿海省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内容不同,主要是便于解决防城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中的“老大难”问题。如在立法内容方面,在规定了各区域分类保护的总体思路的基础上,还重点规定了围填海、海水养殖、污染防范、砂石开采等方面的保护问题。这主要是基于防城港市是一个工业经济欠发达的沿海城市,沿海居民很大程度上仍然抱着“靠海吃海”的传统观念,以围海养殖和经营渔家乐为主要谋生手段;在城市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中,城市建设向海延伸以及建设需要获取大量砂石等情况,也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的破坏。同时,市民对海洋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够,污染、非法圈占等现象严重,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海洋生态修复的重要性虽已经重视,但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修复计划,这些问题都在立法中加以重视,《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海岸带合理利用的形式和政府对海岸带利用的严格管控。鉴于防城港市目前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现状,必然要求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有序高效的利用海岸带,因此,《条例(草案)》在规定海岸带利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对围填海项目、工程建设和产业园区用海用地以及滨海旅游开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对各种利用形式进行有效管控。
三是明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如规定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发改、海洋、环保、住建(规划)、国土、林业、城管、渔业等部门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中的工作职责
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如对非法围填海、非法养殖、非法建设、非法采矿、非法圈占、污染、破坏防护设施等行为,追究法律时,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严格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石家庄九州皮肤病医院预约挂号
郴州治疗癫痫病医院
中风脑梗要怎么治疗
血瘀会导致经期延长吗唐山治疗包皮包茎费用
活血化瘀的外用药油
-
-
恩惠海南房地产市场走势基本没有改变刚需得到释
海南房地产市场走势基本没有改变 刚需得到释放6月份海口新...
2020-09-15 | 民生历史
-
-
点评久违的头排发车法拉利不容浪费的机会
点评-久违的头排发车 法拉利不容浪费的机会维特尔庆祝夺取...
2020-06-30 | 民生历史
-
-
美国主持人打赌如果骑士夺冠NBA总决赛我搭配
美国主持人打赌:如果骑士夺冠NBA总决赛 我吃翔(图)北京时间...
2020-05-29 | 民生历史
-
-
全英赛谌龙21逆转丹麦约根森2年后再度问搭配
全英赛谌龙逆转丹麦约根森 2年后再度问鼎冠军2015年羽毛球全...
2020-05-28 | 民生历史
-
-
这四个故事告诉你科比根本就是个疯子搭配
这四个故事告诉你科比根本就是个疯子湖人名宿科比布莱恩特...
2020-05-26 | 民生历史
-
-
木格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春节期间
木格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8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 的实...
2019-12-17 | 民生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