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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尸男童事件處分不應是問責終點

民生视野  2019-11-18 09:37 字号: 大 中 小

  “干尸男童”事件处分不应是问责终点

  原题【干尸男童事件处分不应是问责终点】

  河南信阳联合调查组日前公布干尸男童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这一事件的相关部门认定及对相关人处理情况,18名失职工作人员受处分,其中

  ,2人撤职,1人辞退,其他人受记过或警告等处分(6月1日《大河报》)

  虽然,针对男童王志强的死因,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依然是,患重度营养不良(恶病质)伴褥疮形成,但伴随上述相关部门认定及对相关人处理情况的公布,事实上意味着,对于干尸男童事件,当地相关部门也是负有明显的失职

  如对男童王志强走失后未能及时回到父母身边,当地公安部门失踪人员信息没有互通共享,救助站没有发布寻亲公告等而对男童之死,处理情况也认定,如救助站没有及时安排送医,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对王志强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工作失职

  这事实上也就是说,男童王志强的死因,其实不仅只是重度营养不良等医学意义上的病死,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意义上,因相关部门工作失职、救助不力、懈怠疏忽致死

  这正如针对重度营养不良死因,此前曾有医学专家指出的,若经积极系统治疗,几乎可以痊愈,不至于死亡而据此前媒体报道,男童王志强在第二次入院治疗时,主治医生曾表示,孩子营养不良,生命危急,不能只依靠药物,还要从食物方面补给,比如说奶粉之类,但救助站没有理会,王志强当时有严重的低蛋白血症,注射白蛋白有可能治疗效果会好些,但白蛋白最便宜也要几百元一支,救助站说进行常规治疗,用药控制在低保药物范围,医院也就没给这个孩子使用白蛋白,并且救助站对男童也没有陪护,住院期间,王志强在床上、地上大小便

  如果上述干尸男童死因分析不错的话,目前仅局限于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层面的问责,显然并非问责的终点接下来,或许还应进一步追究相关失职公职人员的法律乃至刑事,如玩忽职守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责

  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应予立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依据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在这种儿童权利语境下,追问反思干尸男童的问责问题,显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只是为了给一个在被救助过程一步步走向死亡的儿童,也为了天下所有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权利讨一个说法、还一个公道如果干尸儿童之死背后的失职,仅凭行政处分就能了结,如何让人充分相信,在一些地方,不受侵犯的儿童权利是有充分保障的?!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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